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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信息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次数:49        返回列表 Return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榆林市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

为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打造智能无人系统产业聚集区,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信用良好,主要从事无人机、无人车辆装备和自动驾驶、工业和消费机器人、5G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无人系统相关领域的企业、研究机构等。

二、支持政策

(一)大力引进智能无人系统产业技术人才及团队

1.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经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可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结合,给予不超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

2.对经认定的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其年度应税工资薪金20万元(含)以上(研究机构15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分享部分100%的等额奖励;在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中获得的股利、分红、股权转让收入等非薪金收入,给予其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分享部分100%的等额奖励。此款优惠措施期限5年,5年后减半奖励。

3.经认定的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从业人员,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的医疗、教育、住房以及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社会保障政策。

(二)加快推进智能无人系统产业落地发展

4.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和示范带动效应的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在我市建立总部(区域性总部),研发、生产、制造、服务等资本性支出3年内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的,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10%的奖励,此款单户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分3年拨付。

5.对经认定的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自落户当年起5年内,给予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分享部分100%的等额奖励。

(三)积极引导智能无人系统产业集聚

6.在科创新城、榆林高新区设立智能无人系统创新创业园中园,鼓励设立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基地和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机构)。

7.对入驻产业园区和孵化机构的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按照《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给予用地保障;租用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按照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含物业管理等费用),单户每年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期限5年。

8.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无人系统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后置补助。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后置补助。上述孵化机构每孵化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9.在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设立榆林市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子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

(四)支持智能无人系统产业技术研发

10.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在我市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经审核后,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后置补助。

(五)推动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化示范应用

11.市财政从2020年起,设立2000万元的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化专项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在榆投资建设智能无人系统产业化示范项目,暂定5年。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奖补资金兑现细则。

12.入驻的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优先使用市内机场、空域、航线、网络、测试场地、试验设备、车场靶场等智能无人系统技术测试、装备试验、训练评估等有关软硬件设施。

13.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等部门,每年认定公布一批智能无人系统企业、研究机构,优先支持其产业化项目落地,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与智能无人系统有关的工程、设备、产品和服务等。

三、附则

政策兑现、奖补资金市、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分担比例等执行《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相关规定。

对行业细分排名前2位,并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头部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以及同时符合我市其它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不溯及既往,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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